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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津貼

Q學生之實習津貼是否可列為所得?
  1. 教育部已於105年11月22日以臺教技(四)字第1050162133號函知學校,實習津貼不列入所得。
  2. 另依據財政部101年8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6390號令,核釋個人取得政府機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發給之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原則(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獎勵金或補助費非屬受領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亦無對價關係者,可免納所得稅。
Q廠商提供學生之實習津貼是否為工資?
不是。本計畫規劃之實習課程仍為「課程學習」範疇,本質應為教育培訓之實務學習,學生並不具勞工身分。故廠商提供之實習津貼應為獎助金,並非工資。
Q廠商提供學生之生活津貼是否需要扣稅?
不用。廠商提供學生之生活津貼,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1條提供學生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即就業義務)所提供的合理補償,但企業在學生尚未至企業就業前先行提供補償(生活津貼),此筆獎助金為非勞務對價,故此筆津貼免稅。
Q廠商端在提供生活/實習津貼時,有需要遵守的相關規定嗎?
廠商須於學生就學期間按月提供每人至少1萬元之生活津貼,實習開始後則須提供不低於當年度勞動部最低基本工資額度之實習津貼(如未規劃實習,則依然提供生活津貼),生活/實習津貼於當月何時發放則依學生與廠商合約約定內容辦理。
Q若廠商端透過學校端發放津貼給學生,學校端是否可以對廠商端收取管理費?
本計畫並未規定津貼發放的方式,如果廠商在雙方協議後決定經由學校發放津貼,可由雙方議定是否須向廠商收取管理費,或按學校規定進行辦理。惟學生實領的津貼金額須與計畫書及合約書內載明金額相符,管理費不可以從津貼金額內扣除,須由廠商另行支付。
Q如學生尚未開始實習,廠商於寒/暑假期間仍需提供學生生活津貼嗎?
需要。
Q如學生開始實習,廠商在提供實習津貼時仍需提供生活津貼嗎?
如學生開始實習,依規定廠商應由原本的生活津貼轉為提供學生約定金額之實習津貼,但如廠商有意持續提供生活津貼(即同時提供生活津貼+實習津貼),則依廠商與學生合約約定內容辦理。
Q如何請領國發基金的產學獎助金?
學校端在協助學生入境並辦理註冊後,應:
  1. 向學生蒐集來臺前行政及機票費用的收據憑證。
  2. 依收據開立當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對新臺幣匯率,計算好各學生應請領金額,並填寫印領清冊。
  3. 按教育部函文規定時間提報印領清冊。
另請注意:
  1. 來臺前行政及機票費用均採核實報支,請提醒學生務必留存費用憑證
  2. 產學獎助金核撥前,學校應逕予減免學生學雜費;獎助金核撥後,應盡速將行政及機票費用撥付學生。必要時由學校先行墊付予學生。
Q產學獎助金是核撥給個別學生,還是統一核撥給學校?
產學獎助金會統一核撥學校,再由學校按各學生代墊之行政及機票費用金額分別撥付給學生。
Q請領來臺前行政費用補助時,原始憑證是否需送交教育部?
不需要,原始憑證由學校自行按校內規定留存至規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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