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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津貼

Q廠商提供新型專班學生之實習津貼,是否應視為工資並列為所得?
廠商提供新型專班學生之實習津貼並非工資。新型專班所規劃之實習課程,應屬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50162133號函所規範之「課程學習」範疇,本質為教育培訓之實務學習,實習學生並不具勞工身分,實習津貼不可視為工資。
另依據財政部101年8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6390號令,核釋個人取得政府機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發給之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原則(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獎勵金或補助費非屬受領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亦無對價關係者,可免納所得稅。
Q廠商在提供新型專班學生生活津貼時,是否需要扣稅?
廠商提供新型專班學生之生活津貼不需扣稅。廠商提供新型專班學生之生活津貼,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1條提供學生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即就業義務)所產生之合理補償,但此為廠商在學生尚未至廠商就業前先行提供補償(生活津貼),並非勞務對價,故此筆津貼免稅。
Q廠商端在提供新型專班學生生活/實習津貼時,有需要遵守的相關規定嗎?
依新型專班計畫規定,廠商須於學生就學期間按月提供每人至少1萬元之生活津貼,實習開始後則須提供不低於當年度勞動部最低基本工資額度之實習津貼(如未規劃實習,則依然提供生活津貼)。生活/實習津貼於當月何時發放,則依學生與廠商合約約定內容辦理。
Q若廠商端透過學校發放津貼給新型專班學生,學校是否可以對廠商收取管理費?
本計畫並未規定津貼發放的方式,如果廠商在雙方協議後決定經由學校發放津貼,可由雙方議定是否需向廠商收取管理費,或按學校規定進行辦理。惟學生實領的津貼金額須與計畫書及合約書內載明金額相符,管理費不可以從津貼金額內扣除,須由廠商另行支付。
Q如新型專班學生尚未開始實習,廠商於寒/暑假期間仍需提供學生生活津貼嗎?
如新型專班學生尚未開始實習,廠商於寒/暑假期間仍需要提供學生生活津貼。
Q如新型專班學生開始實習,廠商在提供實習津貼時仍需提供生活津貼嗎?
如新型專班學生開始實習,依計畫規定,廠商應由原本的生活津貼轉為提供學生約定金額之實習津貼,但如廠商有意持續提供生活津貼(即同時提供生活津貼+實習津貼),則依廠商與學生合約約定內容辦理。
Q如何請領新型專班的國發基金產學獎助金?
學校端在協助新型專班學生入境並辦理註冊後,應:
  1. 向學生蒐集來臺前行政及機票費用的收據憑證。
  2. 依收據開立當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對新臺幣匯率,計算好各學生應請領金額,並填寫印領清冊。
  3. 按教育部函文規定時間提報印領清冊。
另請注意:
  1. 來臺前行政及機票費用均採核實報支,請提醒學生務必留存費用憑證
  2. 產學獎助金核撥前,學校應逕予減免學生學雜費;獎助金核撥後,應盡速將行政及機票費用撥付學生。必要時由學校先行墊付予學生。
Q新型專班產學獎助金是核撥給個別學生,還是統一核撥給學校?
新型專班產學獎助金將統一核撥學校,再由學校按各學生代墊之行政及機票費用金額,分別撥付給學生。
Q新型專班學生在請領來臺前行政費用補助時,原始憑證是否需送交教育部?
新型專班學生請領來臺前行政費用補助時,學校不需檢送原始憑證予教育部,由學校自行按校內規定留存至規定年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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