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依本部現行新型專班實施計畫(114年6月18日臺教技(四)字第1142301406號函諒達),學生領取1年產學獎助金者,具有1年留臺就業義務,領取2年產學獎助金者,具有2年留臺就業義務;另實施計畫亦明定學生於合作企業就業期間未滿受領產學獎助金年限,應依其未就業之月數比例繳還產學獎助金;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合先敘明。
- 新型專班學生領取產學獎助金者,留臺履約就業期間皆以「月」為計算單位,即後續留臺義務皆應確實「滿」1年(12個月)或2年(24個月)。倘學生於履約期間因故需中途轉換工作,考量尋職所需時間,參加2年計畫者,於履約日起算,2年6個月內應完成留臺就業2年之義務;參加1年計畫者,於履約日起算,應於1年6個月內完成留臺就業1年之義務。未於前開期間內完成者,應依其未就業之月數比例繳還產學獎助金。
- 請各校應確實訂定就業輔導機制,以協助學生履行留臺就業義務。學生如有中途退出專班或畢業後未履約就業,須繳還產學獎助金情形者,應由學校向學生追回後,繳回至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