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114學年度第1學期新型專班註冊學生國發基金獎學金請領作業,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 本部前於114年7月29日以臺教技(四)字第1142301724號函核定各校114學年度秋季班獎學金錄取名單(諒達)。
- 國發基金產學獎助金之申請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 請貴校依本部核定之114學年度秋季班獎學金錄取名單,確認註冊學生人數後,檢附每1專班1份之實際註冊學生名冊(附件1),及完成校內用印之印領清冊正本2份(附件2),於114年11月10日前函報本部;俟國發基金撥付經費至本部後,轉核撥至貴校。
- 請各校務必確認學生已實際完成註冊入學程序及檢核單據憑證無誤後,方可列入印領清冊提送本部請領國發基金,倘無法於期限內函報本部,請先來信敘明緣由。
- 實際註冊學生名冊及印領清冊之可編輯電子檔請加密後以電子郵件寄送至專案辦公室intensepo2023@gmail.com,再以第2封信提供密碼。
- 請於公文內敘明受領人資訊:含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名稱與代號(包括分行別)、戶名、帳號及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 請貴校務必於114年11月10日前完成與學生簽定領取第1年產學獎助金契約,載明相關權利義務(請妥善留存,本部後續辦理查核作業時將請貴校提出佐證)。第二年第1學期結束前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中文授課班級者聽、讀2項皆需達B1級(含)以上、英文授課班級者聽、讀2項皆須達A2級(含)以上,且需通過學校與合作企業審查成績與表現後,擇優核給學雜費補助。
- 貴校於本部核撥產學獎助金前,應逕予減免學生學雜費;本部核撥產學獎助金後,應儘速將機票及來臺前行政費用撥付學生,必要時由貴校先行墊付予學生。
- 重申學生如中途退出專班或畢業後未履約就業者,須繳還產學獎助金情形者,應由貴校向學生追回後,繳回至本部;貴校應訂定就業輔導機制,並負追繳學生應償還產學獎助金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