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訂新型專班學生第二年前需取得語文能力測驗通過證明,擇優核給學雜費補助;考量學生於來臺一年內取得華語檢定通過確實有難度,調整為應於第二年第1學期結束前取得,並修正於實施計畫,以利各校依循。
- 為使各校及學生了解後續留臺履約就業之期間計算及作業方式,增列明定學生留臺履約就業期間以月為計算單位,及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留臺就業義務。
促進國際生來臺暨留臺-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新型專班)實施計畫修訂(114.08)
發布日期:1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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